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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位大爷为了给妻子看病来到银行取钱,可没想到,自己三年前存的
六万块如今竟变成六千
。
这让谁也无法接受啊,随后,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案件介绍
余大爷由于身体原因,将苦心经营多年的店铺以
六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老乡
。
拿着这笔钱余大爷犯起了嘀咕,放在家里怕丢,出去再做点别的小生意怕自己的身体吃不消。
于是他决定将这笔钱存入银行,
存入银行后,余大爷拿着银行开的发票和收据回到了家中。
一晃三年过去了,余大爷的妻子在医院被检查出重病,因此着急用钱。随后余大爷想到了几年前在银行存的这笔钱。
随后,他拿着自己的存折来到银行打算将存的钱全部取出。没曾想,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他的账户里只有六千元。
余大爷一下子就懵了,自己明明在
三年前存进去了六万元,怎么一下子少了十倍
。
随后他将发票拿给银行工作人员去看,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6万元。
而当地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向余大爷解释道,
自己的卡上确实只有六千元,而发票上的数字则是当时打印机打印错误导致,因此无法取出。
这下可气坏了余大爷,自己正急用钱,结果却拿不到。
多次讨要无果后,余大爷将当地法院告上了法庭。
以案释法
在法律面前,证据至关重要。
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上,余大爷对银行提出了质疑。
自己在当年确实存进了6万元,而自己的发票上的数字也是六万元没有错,况且,自己的收据上还有当时银行所盖的公章。
不放心的余大爷还特地找来了当时买下这间店铺的老乡作为证人,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转让协议和收据。
不仅如此,余大爷提出要求银行调出当时自己存款时的监控,证明自己确实存了六万元。
随后,当地银行承认该收据确实为当年银行工作人员所开,但银行以
监控视频被覆盖
为由,因此无法提供当年的存取情况。
银行此时提出
后台有存取款记录
,证明余大爷当年确实只存了六千元。
银行认为,余大爷所签名的存款底单金额,才是正当存取款数额,而
余大爷当时所签订的底单上明明确确的写着六千元
,因此坚持只为余大爷支付六千元的本息。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法院认为,银行对民事权利的异议应当在三年内解决,且银行由于监控失效,而其单一一张存款单并不能够证明余大爷只存了六千元。
因此
法院并不支持银行的说辞,理应向余大爷支付六万元本金及利息。
一审结束,当地银行并不能接受此次的判罚标准,因此提出上诉。
银行方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尽管存款时间已超过三年,但银行也像余大爷一样是在取款当天才发现错误,因此也应该从取款当天开始计算。
银行还对一审的判决提出了另一个观点: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来说,如果己方因为时效原因导致败诉的话,那么
余大爷也应该因为这条法律不能提出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二审中认为,
银行关于民法诉讼时效的概念既包括知识,银行应当非常清楚。
具体来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国家法律,且应当有严格的审查机制,而
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每天、每月对客户的金额以及账目进行审核审查。
因此可以推断出该银行应该在审计过程中就注意到这个问题。
而作为群众的
余大爷,因为自己发票数据上的数额并没有错误,因此很难意识到中间所出现的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该银行的上诉。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银行有义务按照存折上显示的金额向余大爷付款六万元及利息。
小结
在金融交易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余大爷的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在银行存钱后,应当保留好存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如存折、存款单等,以便出现问题后合法的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如发现银行账户异常,应及时联系银行核查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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