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永令律师
有限合伙是实现“钱权分离”的比较理想的工具。因为不论是利益分配,还是做决策时的表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以及第33条的规定均允许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
既然法律允许利益分配及决策表决通过合伙协议约定,那么企业老板个人(抑或老板个人注册的有限公司)就完全实现不要钱而仅要权,钱都给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
具体操作时,在有限合伙注册时企业老板可以出资1%作为普通合伙人(LP),其他99%留给49名作为有限合伙人(GP)的激励对象,然后再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全部表决权。
如此一来,企业老板就可以通过出资1%控制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而如果选择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则需要对有限公司持股67%,才可以完全控制持股平台。
同时,以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也可以实现节税,因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相比,在经营实体分红时就少了一道企业所得税。
附相关条文:
《合伙企业法》
第30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3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