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福旺食品厂因生产线等消毒不达要求,造成生产的一批次食品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FCX2300370304,抽样单编号:XBJ23341523342241224),报告显示: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福旺食品厂生产的天津麻饼(生产日期:2023-04-12)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1.8x104,1.6x104,1.8x104,7.1x103,6.5x1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341523342241224),告知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生产的同批次天津麻饼。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天津麻饼(生产日期:2023-04-12)是该单位生产,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因车间和生产线消毒达不到要求以及员工消毒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产品被污染,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为简易包装(订书钉),引起菌落总数超标。上述天津麻饼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生产的,生产了15箱,每箱10盒 ,生产成本均17.5元/箱,销售价格25元/箱,上述产品目前均已销售。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375元,违法所得为112.5元。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向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福旺食品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375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四章第一节【122】中:“【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同时本案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四章第一节【122】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116】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经综合考量,按照从轻情节给与处罚。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3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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