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2413元
发布时间: 2022-05-27
2021年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13元,比上年增加7674元,名义增长[1]10.3%,增速比2020年提高2.8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938元。
分市看,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前3位的市分别是太原市95688元、吕梁市80842元、朔州市80145元;排后3位的市分别是运城市68636元、阳泉市71279元、忻州市72267元。增速排前3位的市分别是临汾市12.3%、运城市11.9%、吕梁市11.9%;排后3位的市分别是忻州市7.4%、晋城市8.4%、晋中市9.0%。最高和最低的市年平均工资之比为1.4,与上年相比差距持平。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1149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1101元,采矿业99948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2倍、1.2倍和1.2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39400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1832元,农、林、牧、渔业52618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7.8%、50.8%和63.8%。
从增长速度看,年平均工资增速最高的3个行业依次为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金融业,分别增长16.3%、16.1%和15.2%。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降1.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增长3.0%,教育增长3.2%。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96724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2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其他单位(主要指股份合作、联营、其他内资单位)45640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5.4%。
从增长速度看,集体单位年平均工资的增速最高,增长17.5%。除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单位的平均工资增速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xzfg/200207/t20020702_36026.html),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登记注册类型
其他包括:股份合作、联营、其他内资。
6.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山西统计年鉴-2021》为准。
2021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748元
发布时间: 2022-05-27
2021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48元,比上年增加2843元,名义增长[1]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5%。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为金融业63785元,采矿业59477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3763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4倍、1.3倍和1.2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3个行业分别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238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76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817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8.3%、73.8%和76.1%。
从增长速度看,年平均工资增速最高的3个行业依次为住宿和餐饮业,教育,采矿业,分别增长14.0%、13.5%和13.1%。增速最低的3个行业依次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分别增长1.5%、2.8%和3.2%。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国家统计局官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xzfg/200207/t20020702_36026.html),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山西统计年鉴-2021》为准。
总结:山西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山西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953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23
元。
1、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7433元
2、2021年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21965元
3、2021年山西省城镇
非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82413元
,比上年增加7674元,名义增长10.3%,增速比2020年提高2.8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4938元
。
4、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308元
5、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410元
(2)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
1、目前,山西省统计局仅公布 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均按照新标准
39532元/年
进行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仍按照旧标准
21965元/年
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丧葬费
仍按照旧标准
42469元
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
可以参照山西地区2021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39532元×20年=790640元;
二级伤残:790640×90%=711576元;
三级伤残:790640×80%=632512元;
四级伤残:790640×70%=553448元;
五级伤残:790640×60%=474384元;
六级伤残:790640×50%=395320元;
七级伤残:790640×40%=316256元;
八级伤残:790640×30%=237192元;
九级伤残:790640×20%=158128元;
十级伤残:790640×10%=79064元。
山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伤残:一个等级2000-5000元;死亡:50000元
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九级伤残,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八级伤残,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七级伤残,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六级伤残,精神抚慰金25000元;
五级伤残,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四级伤残,精神抚慰金35000元;
三级伤残,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二级伤残,精神抚慰金45000元;
一级伤残和死亡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数据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