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5月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17 年 5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17]第 4 号)。

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17]第5号),深交所在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材料审核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包括影响公司2016年损益相关事项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要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函中所涉事项作出说明及提供补充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深交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4.2.18 条的规定, 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交所的核准,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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