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车辆是很常见的执行措施。我们需要关注的是,
这些执行措施都是有期限的
,我们可以找到任何一份关于冻结、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尾部必然会有法院关于冻结期限、查封期限的提示。
具体来说,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是一年,查封车辆、设备等动产的期限是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是三年,
作为当事人来说,您要尽量在到期前二十日向法院提交续封、续冻申请。
以笔者办理执行案件的经验来说,提前二十日是比较合适的时间,提前太早,原冻结、查封期限未满,法院向相关机构发送协助执行,相关机构可能会怠于协执。距到期前三五天提交申请,不仅增加法官工作,法官也可能来不及走完全部程序。
有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过诉讼保全,官司打赢后,律师不再代理执行,当事人对法规不熟悉,很有可能忘记诉讼保全,或者不知道续封、续冻,以为可以一劳永逸。
但从笔者就经历过类似情形,洽谈案件时,当事人告诉我诉讼阶段查封了被告的住房,但找不到查封裁定,从诉讼打官司到执行案件终本,我担心三年的查封期限已经届满
,立即请当事人出具授权材料,调阅诉讼卷宗,还好期限未过,立即申请续封。这个案件很惊险,如果我们没有及时续封,不仅会丧失首封法院处置权,还可能遇到巧合,比如刚好在此期间,其他法院查封并下达了以物抵债的裁定,我们连参与分配的机会都没有。
对于多年未结的执行案件,申请续冻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案件终本前,
建议每年申请法院续冻,可以适当的脱冻一段时间,让被执行人正常使用银行账户,在他放松警惕时,再次查封账户余额。
笔者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冻结、扣划了20万元执行款。
在案件终本后,
建议不时的与法官沟通,请求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116条之规定,
在案件终本后的5年内每半年查询一次银行账户。